苏村野律师网

sucunye.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律师文萃 > 正文

试论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其对策

2009-11-21 13:10:38 来源:苏村野


试论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其对策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特点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目前家庭暴力的现实及司法实践:我们国家将其界定为发生在家庭内部、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上下辈之间的侵害他人人身、精神、性等方面权利的暴力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一般都是小学文化或者文盲,但也有个别文化程度较高人员实施暴力倾向。二是农村地区发生家庭暴力的比例较城区的高。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多为男性,占90%以上,但女性参与暴力的情况也有不同程度存在,形式多以虐待老人为多。家庭暴力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身份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因此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和关系。在婚姻主体间存在的夫妻关系中,90%以上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为丈夫。

  2、时间的连续性。家庭暴力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

  3、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大多数都发生在特定的场所,即多数发生在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的家庭隐私。由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故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更谈不上要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由此导致施暴者更加猖狂,且不让外人知晓,隐蔽性很强。

  4、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例如殴打、体罚、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 辱人格等,甚至还包括性暴力。其后果是严重的,不仅造成受害者身体、精神的痛苦、心理的压抑,还威胁到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甚至会因家庭暴力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1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一)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二)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 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 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2]

(三)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 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 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3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深厚的历史根源、经济原因、社会方面的因素,也有旧的传统文化因素、旧家庭道德的观念、落后愚昧的民俗旧习、宗教等方面的因素,还有家庭成员之间的生活情趣、性格特质、人生追求等方面差异的因素。另外,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不良行为,同样也对家庭暴力的产生有着一定影响。

(一)历史原因。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依然存在。受“男尊女卑”、“夫为妻纲”、“三从四德”等封建婚姻家庭观念的影响,不少丈夫要求妻子绝对服从,甚至不惜武力相加。时至今日,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男尊女卑等封建主义的伦理道德观念虽然大为淡化,但未绝迹,在一些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地方,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观念还比较 严重。在一些家庭中家长掌握着家中的政治经济权力,其他家庭成员则处于附庸地位,只能老老实实地服从家长的驱使,稍有不从,暴力接踵而来。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特别那些受害最深的妇女,在封建的伦理、道德、传统的影响下,失去了人权、人格观念,把家庭成员对自己施行的暴力行为视为一种正常的、司空见惯、 顺理成章的解决家务矛盾的唯一方式。4

(二) 社会原因。家庭暴力长期存在的社会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人们的意识观念: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在多数人的思想观念上,还没有把家庭暴力作 为一种侵犯人身权利、一种违法行为来对待和认识。在一些人看来,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不能与社会上的暴力行为相提并论,家庭暴力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内部事务,是个人的私事,家庭成员之间任何形式的矛盾、冲突都应该由家庭成员之间自行处理和解决;二是法律方面的原因,包括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立法上,我国在制定的多部法律法规中,都对惩治家庭暴力作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对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是也确实存在许多不足。执法上,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家庭暴力打击的不及时和打击力度不够的问题。一些执法人员还没有把家庭暴力视为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力的违法犯罪,个别执法人员甚至将家庭 暴力排斥于法律制约之外。 

(三)经济原因。家庭暴力的存在与发生,与社会及家庭的经济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家庭中无形中形成了谁为家庭的生活取得的多、做出的贡献大、收人多,谁就在家庭中占有了主导地位、说了算的现象。二是女性经济地位较低。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妇女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家庭经济支配权,对丈夫存在过分依赖心理,不敢反抗、不敢告发、逆来顺受。

(四)当事人文化素质不高。部分受害人受教育程度偏低,对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不知道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是社会认识存在误区。一些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外人不宜干涉,存在邻里不好劝、居委会不好问、单位不好管的“三不管”现象。

四、反家庭暴力对策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必须得到广泛关注。为此,提出以下对策:

(一)把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政府行为

政府重视和干预是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途径。因此,在反家暴工作中,政府应发挥主渠道作用,把反家暴工作纳入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纳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文明社区、文明家庭创建活动考核体系,纳入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目标,制定配套的行政措施,从政策和经济上对反家暴工作给予支持。同时,要对立法和司法人员、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进行反家暴意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决策层和执法者的性别意识和反家暴意识。

(二)加大执法力度

依法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是反家暴的关键环节。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做到预防为主,违法必究。将家庭暴力干预纳入110指挥中心和社区警察的工作范畴, 在派出所建立“反家暴示范点”,探讨实施“救助卡”“告知卡”和“超前预防,事中干预,延伸服务”的工作模式,使公安机关成为反家暴的首要环节。还要进一步提高警察反家暴的意识和技巧,加大干预力度,提高工作水平。同时,检察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也要加大家庭暴力案件的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反家暴意识

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道德水准、反家暴意识和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是反家暴的基础。要通过宣传栏、婚姻家庭学校、家庭对话会、法律进家活动、广场咨询、 法庭进社区等面对面的形式,向公众传授反家暴的方式方法和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人人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借助媒体的力量,通过对一些大要案的曝光、以案说法等形式,鞭笞家庭暴力行为。要把有无家庭暴力作为评选“五好文明家庭”的条件,倡导文明、健康、新型的家庭关系。要加强对妇女的法制教育,转变“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引导妇女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帮助广大妇女树立证据观念和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要教育妇女树立“四自”精神,提高素质,增强抵御家暴的能力。5

(四)加强社区防范,健全社会防控机制

完善的社会支持网络是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要保障。社区是防治家庭暴力也是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第一道防线,要强化社区反家暴意识,把反家暴纳入基层居民自治组织管理的视野,成立社区反家暴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街道综治办、妇联、派出所、法庭、社区医院等部门参加的社会支持网络,形成分工合作、互相联动的工作机制。设立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家庭纠纷调解站”,“社区反家暴工作站”,家庭暴力投诉热线,或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优秀妇女维权岗”创建活动 等,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五)畅通救助渠道,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机制

救助、保护妇女,是反家暴的重要环节。国外建立解除受害妇女身体痛苦和心理压力的救助机关的做法值得借鉴。要设立“受害妇女心理指导站”、“心理医疗诊所”、“反家暴救助中心”等社区救助服务机构,建立为受虐妇女儿童提供紧急、临时居住的妇女避难所,畅通家庭暴力的解决渠道,从生活和心理上帮助受害者渡过难关,树立生活的信心。

(六)加强国际交流与项目合作,提高反家暴工作水平

第四次世妇会《行动纲领》把“对妇女的暴力”列为12个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之后,世界各国都开始了反家暴工作的探讨和实践。我们应加强国际交流和项目合作,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和经验,提高反家暴工作水平。

五、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建议

救助应该应以预防为先,调解为主,诉讼为辅。

   (一)早期救助(也可以称其为主动救助)

早期救助的实施主体应该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主要的手段还是以教育为重,宣传法律法规,提倡良好社会风尚。居委会和村委会可以设立定期的法律咨询 服务,就有关家庭经济财产纠纷,离婚事宜,婚内双方权益,继子女、继父母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赡养、抚养、扶养等的问题给居民、村民提供意见。尽早使其了解自已在法律上会获得哪些帮助,将家庭暴力发生的可能性或危害性降到最低。定期的组织辖区内的妇女学习防暴技巧,相关法律措施。加强对男性家庭成员的法制教育,毕竟半数以上还是男性为施暴者。

作好邻里互救工作。有家庭暴力发生的家庭的邻居作为知情人有义务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对已遭受暴力侵害,身心损害严重,有可以预见的生命危险的受害者应施予援手,避免悲剧发生。6

居委会和村委会还可以与几家主要的医疗机构挂钩,有辖区内的因家庭暴力受伤到该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保存重要验伤报告、诊断结果。各级妇联还应有效保障妇女权益,指导和监督基层组织开展工作,必要时提前介入家庭危机。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新婚夫妻的反家庭暴力教育,以个案警示他们。要对年老公民作定期的探访。教育部门要对在校学生结合实际进行家庭美德教育,普法,使他们了解自身权益。男性受害者增多,妇联及各基层组织也应兼顾对于他们的救助。家庭暴力事件总有一方是女性,不能因女性成为受害者就重视,男性成为受害者就不顾,对于施暴之妇的教育也应重视。

(二)被动救助

1)受害者未成为加害者

因为家庭暴力案件还是属于自诉案件,当事人不报或未至严重地步法律无法介入,所以各基层组织,妇联及民政部还是以调解为主要手段,缓解家庭暴力对于受害者的影响。提倡推广社区调解员制度。在调解无效,暴力行为仍存在的情况下,可建议受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双方,法院应尽快作出判决准予离婚。避免在此过程中,施暴者变本加厉。

2)受害者成为加害者

我所说的受害者成为加害者,指先前的受害者在遭受长期的暴力侵害、受虐后,忍无可忍之下作出使施暴者伤亡的行为,从而成为加害者。这里,受害者显然触犯了刑律,法不容情,治罪是肯定的,但法律还应酌情考虑。实现对受害者的最后救助。

受虐妇女综合症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被提出用来证明受害者行为的合法性,即属于正当防卫。这在法律界有争论。受虐妇女综合症可以解释受虐妇女由于长期遭受丈夫或同居男友的暴力侵害,在心理上产生了一种无法摆脱施暴者的无助感,以及她们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作出过激反应的合理性7,而正当防卫是针 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伤害行为所采取的致使行为人伤亡的行为。我认为这二者是相符的,受虐妇女综合症可以作为法官判案的一个有力依据。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受害者对显性的,外在的,肉体上的一种侵害的反击,受虐妇女综合症则是受害者对隐性的,内在的,精神上的一种侵害的过激反应;法律保 护的不仅仅是公民的肉体安全,还包括精神安全。正当防卫强调了要在侵害行为进行过程中施实,其实,家庭暴力,虐待行为,是一个长期的,持续性的,经常性的 行为,这种侵害行为对于精神上是一直持续从不停顿的,这就符合了侵害行为进行中的条件。这一理论同样应该适用于家庭其他遭受暴力侵害的成员。

六、小结

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全社会各方面都应行动起来,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关系社会、国家长治久安的现实问题。妇女、青少年长期处于这种环境中,易形成一种不健全的人格和障碍心理,大多数青少年犯都来自离异家庭,且在家庭破裂前都存在有家庭暴力。这会使中国隐性犯罪人口的基数加大,不利于社会发展。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特点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目前家庭暴力的现实及司法实践:我们国家将其界定为发生在家庭内部、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上下辈之间的侵害他人人身、精神、性等方面权利的暴力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一般都是小学文化或者文盲,但也有个别文化程度较高人员实施暴力倾向。二是农村地区发生家庭暴力的比例较城区的高。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多为男性,占90%以上,但女性参与暴力的情况也有不同程度存在,形式多以虐待老人为多。家庭暴力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身份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因此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和关系。在婚姻主体间存在的夫妻关系中,90%以上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为丈夫。

  2、时间的连续性。家庭暴力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

  3、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大多数都发生在特定的场所,即多数发生在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的家庭隐私。由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故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更谈不上要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由此导致施暴者更加猖狂,且不让外人知晓,隐蔽性很强。

  4、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例如殴打、体罚、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 辱人格等,甚至还包括性暴力。其后果是严重的,不仅造成受害者身体、精神的痛苦、心理的压抑,还威胁到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甚至会因家庭暴力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1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一)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二)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 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 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2]

(三)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 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 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3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深厚的历史根源、经济原因、社会方面的因素,也有旧的传统文化因素、旧家庭道德的观念、落后愚昧的民俗旧习、宗教等方面的因素,还有家庭成员之间的生活情趣、性格特质、人生追求等方面差异的因素。另外,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不良行为,同样也对家庭暴力的产生有着一定影响。

(一)历史原因。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依然存在。受“男尊女卑”、“夫为妻纲”、“三从四德”等封建婚姻家庭观念的影响,不少丈夫要求妻子绝对服从,甚至不惜武力相加。时至今日,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男尊女卑等封建主义的伦理道德观念虽然大为淡化,但未绝迹,在一些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地方,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观念还比较 严重。在一些家庭中家长掌握着家中的政治经济权力,其他家庭成员则处于附庸地位,只能老老实实地服从家长的驱使,稍有不从,暴力接踵而来。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特别那些受害最深的妇女,在封建的伦理、道德、传统的影响下,失去了人权、人格观念,把家庭成员对自己施行的暴力行为视为一种正常的、司空见惯、 顺理成章的解决家务矛盾的唯一方式。4

(二) 社会原因。家庭暴力长期存在的社会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人们的意识观念: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在多数人的思想观念上,还没有把家庭暴力作 为一种侵犯人身权利、一种违法行为来对待和认识。在一些人看来,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不能与社会上的暴力行为相提并论,家庭暴力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内部事务,是个人的私事,家庭成员之间任何形式的矛盾、冲突都应该由家庭成员之间自行处理和解决;二是法律方面的原因,包括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立法上,我国在制定的多部法律法规中,都对惩治家庭暴力作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对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是也确实存在许多不足。执法上,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家庭暴力打击的不及时和打击力度不够的问题。一些执法人员还没有把家庭暴力视为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力的违法犯罪,个别执法人员甚至将家庭 暴力排斥于法律制约之外。 

(三)经济原因。家庭暴力的存在与发生,与社会及家庭的经济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家庭中无形中形成了谁为家庭的生活取得的多、做出的贡献大、收人多,谁就在家庭中占有了主导地位、说了算的现象。二是女性经济地位较低。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妇女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家庭经济支配权,对丈夫存在过分依赖心理,不敢反抗、不敢告发、逆来顺受。

(四)当事人文化素质不高。部分受害人受教育程度偏低,对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不知道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是社会认识存在误区。一些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外人不宜干涉,存在邻里不好劝、居委会不好问、单位不好管的“三不管”现象。

四、反家庭暴力对策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必须得到广泛关注。为此,提出以下对策:

(一)把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政府行为

政府重视和干预是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途径。因此,在反家暴工作中,政府应发挥主渠道作用,把反家暴工作纳入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纳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文明社区、文明家庭创建活动考核体系,纳入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目标,制定配套的行政措施,从政策和经济上对反家暴工作给予支持。同时,要对立法和司法人员、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进行反家暴意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决策层和执法者的性别意识和反家暴意识。

(二)加大执法力度

依法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是反家暴的关键环节。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做到预防为主,违法必究。将家庭暴力干预纳入110指挥中心和社区警察的工作范畴, 在派出所建立“反家暴示范点”,探讨实施“救助卡”“告知卡”和“超前预防,事中干预,延伸服务”的工作模式,使公安机关成为反家暴的首要环节。还要进一步提高警察反家暴的意识和技巧,加大干预力度,提高工作水平。同时,检察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也要加大家庭暴力案件的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反家暴意识

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道德水准、反家暴意识和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是反家暴的基础。要通过宣传栏、婚姻家庭学校、家庭对话会、法律进家活动、广场咨询、 法庭进社区等面对面的形式,向公众传授反家暴的方式方法和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人人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借助媒体的力量,通过对一些大要案的曝光、以案说法等形式,鞭笞家庭暴力行为。要把有无家庭暴力作为评选“五好文明家庭”的条件,倡导文明、健康、新型的家庭关系。要加强对妇女的法制教育,转变“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引导妇女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帮助广大妇女树立证据观念和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要教育妇女树立“四自”精神,提高素质,增强抵御家暴的能力。5

(四)加强社区防范,健全社会防控机制

完善的社会支持网络是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要保障。社区是防治家庭暴力也是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第一道防线,要强化社区反家暴意识,把反家暴纳入基层居民自治组织管理的视野,成立社区反家暴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街道综治办、妇联、派出所、法庭、社区医院等部门参加的社会支持网络,形成分工合作、互相联动的工作机制。设立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家庭纠纷调解站”,“社区反家暴工作站”,家庭暴力投诉热线,或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优秀妇女维权岗”创建活动 等,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五)畅通救助渠道,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机制

救助、保护妇女,是反家暴的重要环节。国外建立解除受害妇女身体痛苦和心理压力的救助机关的做法值得借鉴。要设立“受害妇女心理指导站”、“心理医疗诊所”、“反家暴救助中心”等社区救助服务机构,建立为受虐妇女儿童提供紧急、临时居住的妇女避难所,畅通家庭暴力的解决渠道,从生活和心理上帮助受害者渡过难关,树立生活的信心。

(六)加强国际交流与项目合作,提高反家暴工作水平

第四次世妇会《行动纲领》把“对妇女的暴力”列为12个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之后,世界各国都开始了反家暴工作的探讨和实践。我们应加强国际交流和项目合作,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和经验,提高反家暴工作水平。

五、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建议

救助应该应以预防为先,调解为主,诉讼为辅。

   (一)早期救助(也可以称其为主动救助)

早期救助的实施主体应该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主要的手段还是以教育为重,宣传法律法规,提倡良好社会风尚。居委会和村委会可以设立定期的法律咨询 服务,就有关家庭经济财产纠纷,离婚事宜,婚内双方权益,继子女、继父母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赡养、抚养、扶养等的问题给居民、村民提供意见。尽早使其了解自已在法律上会获得哪些帮助,将家庭暴力发生的可能性或危害性降到最低。定期的组织辖区内的妇女学习防暴技巧,相关法律措施。加强对男性家庭成员的法制教育,毕竟半数以上还是男性为施暴者。

作好邻里互救工作。有家庭暴力发生的家庭的邻居作为知情人有义务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对已遭受暴力侵害,身心损害严重,有可以预见的生命危险的受害者应施予援手,避免悲剧发生。6

居委会和村委会还可以与几家主要的医疗机构挂钩,有辖区内的因家庭暴力受伤到该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保存重要验伤报告、诊断结果。各级妇联还应有效保障妇女权益,指导和监督基层组织开展工作,必要时提前介入家庭危机。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新婚夫妻的反家庭暴力教育,以个案警示他们。要对年老公民作定期的探访。教育部门要对在校学生结合实际进行家庭美德教育,普法,使他们了解自身权益。男性受害者增多,妇联及各基层组织也应兼顾对于他们的救助。家庭暴力事件总有一方是女性,不能因女性成为受害者就重视,男性成为受害者就不顾,对于施暴之妇的教育也应重视。

(二)被动救助

1)受害者未成为加害者

因为家庭暴力案件还是属于自诉案件,当事人不报或未至严重地步法律无法介入,所以各基层组织,妇联及民政部还是以调解为主要手段,缓解家庭暴力对于受害者的影响。提倡推广社区调解员制度。在调解无效,暴力行为仍存在的情况下,可建议受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双方,法院应尽快作出判决准予离婚。避免在此过程中,施暴者变本加厉。

2)受害者成为加害者

我所说的受害者成为加害者,指先前的受害者在遭受长期的暴力侵害、受虐后,忍无可忍之下作出使施暴者伤亡的行为,从而成为加害者。这里,受害者显然触犯了刑律,法不容情,治罪是肯定的,但法律还应酌情考虑。实现对受害者的最后救助。

受虐妇女综合症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被提出用来证明受害者行为的合法性,即属于正当防卫。这在法律界有争论。受虐妇女综合症可以解释受虐妇女由于长期遭受丈夫或同居男友的暴力侵害,在心理上产生了一种无法摆脱施暴者的无助感,以及她们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作出过激反应的合理性7,而正当防卫是针 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伤害行为所采取的致使行为人伤亡的行为。我认为这二者是相符的,受虐妇女综合症可以作为法官判案的一个有力依据。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受害者对显性的,外在的,肉体上的一种侵害的反击,受虐妇女综合症则是受害者对隐性的,内在的,精神上的一种侵害的过激反应;法律保 护的不仅仅是公民的肉体安全,还包括精神安全。正当防卫强调了要在侵害行为进行过程中施实,其实,家庭暴力,虐待行为,是一个长期的,持续性的,经常性的 行为,这种侵害行为对于精神上是一直持续从不停顿的,这就符合了侵害行为进行中的条件。这一理论同样应该适用于家庭其他遭受暴力侵害的成员。

六、小结

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全社会各方面都应行动起来,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关系社会、国家长治久安的现实问题。妇女、青少年长期处于这种环境中,易形成一种不健全的人格和障碍心理,大多数青少年犯都来自离异家庭,且在家庭破裂前都存在有家庭暴力。这会使中国隐性犯罪人口的基数加大,不利于社会发展。

大家都在看

抚育权及财产赠与是否有效的诉讼

    一年轻女性,与一大型企业老总有染,育一子,老总为其购置三处房产,价值约500万元,且豪车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